原标题:出国“带货”需谨慎,小心触法网!上海三中院今发布走私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
出国“带货”需谨慎,小心可能触法网;在内外勾结的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中,“水客”应承担主犯责任。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发布走私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上海三中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公正高效审理各类走私刑事案件,依法惩治走私犯罪。
图说: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发布走私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宋宁华摄
根据白皮书显示,从2015年3月开始集中管辖至2017年底,上海三中院共受理走私刑事案件222件,审结206件,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受理的走私刑事案件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占比近四分之三。走私货物、物品的种类多样。走私毒品案件中,涉及毒品主要为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等传统型毒品。走私普通货物案中,以单位犯罪居多,主要是外贸类企业,占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数的75%。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高,大专以上学历占总数的58.5%。
不少人出国的重要原因就是为了“买买买”,但“带货”不当,可能面临大麻烦。记者注意到,在白皮书中,特别提到了几种可能遭遇麻烦的“带货”行为:
过境货物、物品虽然原则上免予征税,但仍需申报,否则可能因侵犯海关监管秩序被追究责任。上海三中院审理几起走私普通物品案中,被告人携带奢侈品手表、珠宝首饰等物品在上海暂时过境停留,其入境时未申报因而涉嫌走私。比如,朴某某走私普通物品案中,朴某某从韩国济州飞抵中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开箱查验,查获名牌手表、包包等物品,经计核,上述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共计40余万元。该案经查明,朴某某所携带的物品均为其在韩国购买后自己使用及赠送亲友,与其他走私案件中代购及用以牟利等行为有所区别,最终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白皮书为此提醒:旅客要遵守海关的相关规定,过境时对所携带的货物和物品进行申报,免得到时被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内外勾结走私普通货物的共同犯罪中,“水客”应承担主犯责任,在量刑上一般相对较重。内外勾结走私、护私行为具有隐蔽性高、欺骗性强、危害性大等特点,是走私犯罪严厉打击的重点。比如,在周某、严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中,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公司驾驶员周某、严某二人与“水客”严某某内外勾结,驾驶机场内部工作车辆至停机坪接收、转移走私香烟,并以绕关方式带出海关监管区,案值达700万余元。在内外勾结共同犯罪中,一般来说,“水客”是走私的主要获益者,应承担主犯责任,并处以较重的刑罚。
为此,白皮书中建议,相关部门完善内部职工犯罪防控体系,平时加强海关法规的学习教育,切实采取相应举措防范关区内的工作人员参与走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