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道交条例明确公安机关主体地位

2017-01-05 14:10:09|来源:解放日报|编辑:陆晟琦 |责编:

  原标题:立规矩设底线,还须依法严管道交条例明确公安机关主体地位,市公安局将就新创设规定明确执法程序

  位于长宁区的荣华东道,随意停放的车辆曾把路面挤得不足两米宽,周边居民出入有时竟要花近半小时,因停车引发的纠纷每天至少要打两次110;随意停车造成的交通拥堵,高峰时甚至会影响主干道古北路乃至周边区域的交通。荣华东道并非市政道路,交警无权管理;但乱停车属于交通问题,派出所民警无权处罚。

  去年开始的交通大整治,上海创新机制,多警种联勤联动,荣华东道的顽症终于得以解决。

  这样的难题今后将不再难。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固化了交通大整治一系列经验成果,为推动交通大整治持续深入、常态长效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执法保障,也将为上海这座超大型城市的交通治理奠定法治基础。

  明确主体,机制改革适应需求

  在这一版《条例》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体是“公安机关”,在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俞烈看来,这一提法打破了以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警种界限,有利于推动形成多警种联动的执法机制:“比如对违法停车执法处罚,由原先交警单独执法变为交警、派出所巡逻民警等多个警种联动执法。”

  在去年的交通大整治中,上海公安通过交警授权,赋予部分其他警种对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权,并在实践中推行勤务机制改革,创立了队所联动、队社联动等工作机制,结合治安防控、社区警务等日常工作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管理。

  此次《条例》明确“公安机关”的主体地位,为上海交通大整治走向纵深夯实法治基础。

  “《条例》的颁布为每一位市民群众的交通行为立了规矩、设了底线,但真正落到实处,必须依靠持之以恒的依法严管。”据介绍,上海公安将以《条例》中有关创新管理手段、加大处罚力度的规定为抓手,针对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整治行动,落实“见违必纠、纠违必处、处罚必严”的执法要求,通过保持严管态势,使得知法、尊法、守法的理念深入人心。

  贴近实际,破解执法实践瓶颈

  去年交通大整治伊始,黄浦区交警部门曾梳理出一辆牌号为沪J60778的奔驰车,其在黄浦区的违法停车记录达72次,在全市的违法停车次数高达113次。

  针对交通违法逾期不接受处理这一妨碍行政执法程序的行为,《条例》运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先予扣留”的规定,明确公安民警发现机动车在上海有5起以上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记录者,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行驶证,以督促当事人及时接受调查处理。

  “这些贴近实际的规定破解了一些我们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瓶颈问题。”一些一线交警告诉记者。

  宝山区沪太路等多条道路一度备受大型货运车辆与小客车争道抢行的困扰,不仅影响通行速度,安全也成问题。此次《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禁止货车占用客车道行驶。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按违反标志标线指示罚200元、计3分,这意味着货运车驾驶员可能因记分导致驾驶证降级。

  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曾是交通违法频发的一大原因。此次《条例》综合利用经济、信用手段提升交通违法成本。通过信用信息管理手段,增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失信成本,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替代记分等相关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后逃逸以及多次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四种情形的相关信息,将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严格执法,新设条例将明确程序

  于去年12月中旬上线的“上海交警”APP,上线两周就收到市民举报的交通违法视频1700余条。

  不仅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做出规定,《条例》也明确公安机关应该为当事人提供一系列便利措施。如《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查询道路交通违法、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变更机动车登记信息等提供便利”,“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依托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推行预约、‘一站式’等便民措施”。

  “通过网络和手机预约、‘一站式’服务,的确是互联网时代所需要的。”在一些市民看来,《条例》这些规定既“接地气”又“与时俱进”。

  此次《条例》所设置的“执法监督”成为另一大亮点。按照《条例》规定,执法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执法统一的要求,为执法人员提供健全、完备、可操作的执法指引。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职权和执法程序。

  据介绍,上海市公安局针对《条例》修订后新创设的规定,如“禁止货车占用客车道”、“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等规定,市公安局将研究制定具体执法意见,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要求。

  为确保执法质量和执法效果,让一线执勤民警尽快、尽早掌握新措施、新要求,市公安局将立即组织全员培训:“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理念植根于民警脑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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