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为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较多用人单位会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核心技术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其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7月5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上海法院首份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通报该院2015年以来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情况,并选取五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期对该类案件的审判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白皮书显示,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上海一中院共受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48件,审结47件,结案数从2015年的12件增长至2017年的19件,2018年第一季度审结6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案件涉及的行业主要集中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领域。此外,该类案件中劳动者提起上诉的比例达64%,明显高于一般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的焦点也多集中在竞业限制违约金方面。
据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刘力介绍,该院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呈现出四大特点:一是竞业限制协议签订范围不断扩大。部分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岗位是否接触秘密,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二是诉讼标的明显高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这与案件当事人多为高级管理人员、高新技术人员等有关。三是关联案件多发。如相同诉讼主体因竞业限制协议引发竞业限制纠纷和解除劳动合同纠纷,部分还有知识产权纠纷和侵害公司利益等纠纷。四是批次案件比例较高。实践中,存在整个销售或技术团队集体“跳槽”至竞业公司或共同创立竞业公司等情形,引发用人单位集中诉讼。
据悉,下一步,上海一中院将继续加大对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研判,在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通过案件审理,规范、约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行为,做到既努力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合法利益,又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和择业自由权,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