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2017-02-22 11:03:54|来源:解放日报|编辑:陆晟琦 |责编:刘征宇

  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有什么标准?公务用车该如何管理?记者昨天从本市机关事务管理会议暨《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实施动员会议上获悉,《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3日以市政府第49号令正式公布,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这是本市第一部全面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府规章,涉及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资源节约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共8章46条。

  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

  《办法》明确了本市机关事务管理的范畴,包括机关运行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办公用房管理、公务用车管理、服务管理、资源节约管理等内容,并结合本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实际,把运行经费由本市各级财政予以保障的机关和单位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都纳入了本规章的适用范围。

  在管理模式上,《办法》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效能的总体思路,确立了统一集中的管理模式,规定市区两级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集约利用资源。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对机关运行经费管理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办法》,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适时调整机关运行实物定额、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办法》还提出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制度,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

  公务车定点保险维修加油

  机关资产的管理是《办法》的重点之一,《办法》对此进行了严格规范,构建了从“入口”到“出口”全周期的机关资产管理体系,对资产配置、使用、调剂、处置等主要环节作了详细规定,并针对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两类重点资产项目具体规定了相关管理制度。

  在办公用房管理方面,《办法》明确机关办公用房统一建设、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并创设办公用房巡检制度。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在核定面积范围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超过核定面积或者闲置的办公用房,以及因新建、调整办公用房和机构撤并等原因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在公务用车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建立完善本市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对公务用车的日常使用监管。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本市除执法执勤用车以外的公务用车编制。市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权限规定,根据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公务用车配备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上,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登记、指定停放、节假日封存等措施,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运行费用单车核算。

  机关后勤引入社会化服务

  《办法》明确要求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机关提供专业化服务。各部门要规范社会服务引进行为,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强化服务质量监督。

  对于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办法》要求政府各部门应当集约节约利用资源,建立节能审查、能耗信息公示、废旧物品集中处置等制度,力图通过制度完善,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针对当前机关事务管理监督制约手段缺乏、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办法》还规定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明确了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善了约束机制,为机关事务各主体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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