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一中法院对郭某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一案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光大证券公司赔偿郭某11280元,驳回郭某要求上交所、中金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当天下午开市后,光大证券在未披露的情况下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同年11月,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相关行为构成内幕交易,作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
股民郭某认为,光大证券上述行为致当日股指期货涨跌幅异常,应对其同日进行的股指期货交易损失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上交所、中金所在明知光大证券出现异常交易及内幕交易的情况下,未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未适当履行监管职责,应与光大证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证监会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可作为定案依据,光大证券相关行为构成内幕交易。郭某在内幕交易时段进行IF1309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推定存在因果关系,相关交易损失应由光大证券承担。上交所、中金所在行使监管职权过程中不应因其自主决定的监管行为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