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环节、减证明、减时间,90%以上的审批及服务事项实现“只跑一次”就能办成。10月17日,上海市“一网通办”总门户上线试运行以来,为公众带来了一份高效、全面、规范、便捷的一体化政务服务。
10月30日下午,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为大力促进本市公共数据的整合应用,全面推进“一网通办”《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本市第一部关于公共数据管理与“一网通办”改革的地方政府规章。
打破“信息孤岛” 年底前本市将实现100%数据共享
“自10月试运行以来,一网通办总门户共为群众解决336万件事项,全市共1064项事项可实现网上办理。在数据共享方面,年底前,本市将实现100%按需共享数据。”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秘书长汤志平介绍了“一网通办”的试运行情况。
尽管“一网通办”为群众带来了高效、便捷的服务,但基础设施建设条块割裂、业务系统缺乏协同、“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法律效力不明确、公共数据采集标准不统一等系列问题仍然影响。对此,市政府决定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加强顶层制度设计,破解瓶颈问题,大力创新突破,撬动政府自身改革,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作为上海市第一部关于公共数据管理与“一网通办”改革的地方政府规章,《办法》立足于对公共数据进行全生命周期立法,以集中统一管理为核心,对数据采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安全等作出全面规范,打破信息壁垒,推动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协同办事和综合监管,最大限度实现数据价值,释放数据红利。
据悉,《办法》将明确数据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放三类。各单位将制定数据开放清单,向社会公布。其中,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的高价值数据应当优先开放。市经信委总工程师张英表示,在数据共享方面,上海市将着眼于破除信息孤岛,明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三大配套文件同步实施 确保规章落地落实
为推进全流程网上办事,解决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效力不等同的问题,市政府推动了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管理等三个配套文件将同步实施,确保规章的落地落实。
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朱宗尧介绍,《上海市公共数据与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是总纲,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三个配套文件是具体办法,既在宏观层面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目标和原则,又注重推动各专业领域制订面向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形成全方位、立体化、兼顾宏观与微观的制度体系。其中,《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在政务服务过程中,如能通过系统直接调取电子证照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实体证照;《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本市各行政机关和相关事业单位不得拒绝电子印章的使用;《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重点规范了“一网通办”形成的电子档案管理。
三类单位适用《办法》 优化服务事项办理程序
市政府秘书长汤志平介绍,《办法》共9章60条,分别为总则、规划和建设、公共数据采集和治理、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一网通办、安全管理和权益保护、监督考核、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办法》明确了三类适用主体:一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二是水务、电力、燃气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三是运行经费由本市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团体等单位。对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市的相关管理机构,也作了参照执行的规定。
目前,“一网通办”是当前电子政务工作的主要任务,也是公共数据最主要的应用场景。《办法》对“一网通办”涉及的核心要素作出明确:一是规范政务服务事项,通过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确保线上与线下标准统一。二是推进业务流程再造,通过优化服务事项办理程序,实行一窗综合受理、多方协同办理,减少审批环节、审批时间、申请材料和申请人跑动次数。三是打造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将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在线平台办理,推进线上线下集成融合。
《办法》保障公众隐私安全 “数据出错”公众可提出异议申请
海量公共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该如何确保系统平台、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的安全?
对此,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茆荣华介绍,关于安全管理与权益保护,《办法》分别明确了各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公众比较关心的被采集人权益保护方面,明确规定各单位采集、共享和开放公共数据,不得损害被采集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因履职需要,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的,应当取得被采集人同意。各单位应当采取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被采集人信息泄露。被采集人认为数据存在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除此之外,从数据采集的源头管理上,《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集中统一管理。由市大数据中心对各单位的公共数据按照应用需求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编制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二是明确采集要求。各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在目录范围内采集公共数据。三是数据归集整合。各单位将公共数据向市、区电子政务云归集,形成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题数据库。四是加强质量管理。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校核、谁负责”原则,由采集单位和市级责任部门承担数据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