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检察院探索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约束制度

2018-09-12 09:04:03|来源:新民晚报|编辑:彭丽 |责编:刘征宇

  原标题:拿“熊孩子”没办法?嘉定检察院探索保护处分制度来约束

嘉定检察院探索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约束制度

图说:揭牌仪式现场。嘉定区检察院供图

  9月11日下午,嘉定区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工作协议会签仪式暨少年警务中心揭牌仪式在嘉定区新春学校举行。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共同会签《嘉定区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工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签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配合衔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嘉定区少年警务中心揭牌成立。

  涉罪却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该如何处置

  今年6月8日,嘉定区发生一起校园欺凌事件,数名未成年人对一名14岁的中学生实施殴打,其过程被围观者摄录后上传至网络,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已审查起诉,而另外三名因未满16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送往新春学校进行相关行为矫治。然而据了解,这三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才是此案的纠集者和主要殴打者。

  “此案折射出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犯罪预防及处置方面的一个难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置问题。”嘉定检察院检察一部业务员主任、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官办公室(以下简称“未检办”)主任检察官王春丽说道。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存在低龄化发展的趋势,涉案人员通常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定原因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而这类涉案人员往往是早就存在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此类学生也成为学校管理的难点。因此,在全区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势在必行。

  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采取分级保护处分方式

  “保护处分制度,其实是在一放了之和判处刑罚之外的一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理方式。”王春丽介绍道。

  此次《协议》中明确了保护处分制度的含义和适用对象:对于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定原因,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共青团等部门依法进行训诫教育、社会化帮教或必要的强制性行为矫治等工作,预防其再犯。其中检察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对于需要进行保护处分的未成年人,单独或者联合相关部门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责令加以管教、政府收容教养、实施社会观护等。

  在此次活动中,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签订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配合衔接的若干意见》,区公安分局组织专人组成少年警务中心,与区检察院未检办对口衔接。根据《协议》中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少年警务中心)将工作中掌握的有不良行为及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或有违法犯罪行为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信息及时反馈至未检办,正式确定了关于保护处分工作适用对象的信息互通机制。

  《协议》还根据保护处分工作不同的适用对象,建立保护处分分级干预体系,采取多元化保护处分措施。例如,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在校学生人数较多的情况,集中开展法治教育并针对特定学生开展保护处分;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需送新春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由其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送新春学校开展行为矫治;对于有犯罪行为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由少年警务中心和未检办共同开展保护处分。

  除了“处分”更有“保护”

  2018年3月,嘉定检察院在提前介入一起成年人利用四名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案中发现,其中两名未成年人汉某、阿某均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为及时纠正涉罪未成年人行为偏差,汉某和阿某被安置在嘉定区新春学校。3月28日,检察官赴新春学校对两名未成年人开展保护处分,并在宣告保护处分决定后,开展认罪服法教育。检察官在了解其成长背景及犯罪动机的基础上,结合心理测评结果,对其进行训诫,并释法说理,阐明盗窃行为的违法性及严重后果。训诫后,两名少年有明显悔意,反省己身。其中一人当场写下保证书,保证回家后继续返校学习,绝不再偷。在新春学校的三个多月里,嘉定检察院联合新春学校对两名未成年人开展行为矫治、社会帮教等工作。目前两人已经结束帮教,返回原籍。

  “保护处分制度还是更多立足于‘保护’,”王春丽说,专业的保护处分帮教是其重要内容之一。《协议》规定,检察机关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或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决定保护处分的,可以实施社会观护帮教。帮教工作可以交由社工、心理专家等专业社会力量承担或协助进行,也可以联合新春学校等专业机构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提高教育矫正及帮教工作的针对性和专业性。对因家庭原因影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发育的,可以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共同开展家庭教育、心理咨询等,并联合社会力量启动亲职教育,帮助构建和谐健康的家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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