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沪检察院今提首例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企业擅自开工还偷排有害废水,被判向公众道歉
一家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未购置相应环保设备的企业,不仅擅自开工生产,还通过暗管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导致外环境地表水体遭受污染。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据悉,这是上海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污染环境类公益诉讼。今天下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龚某系被告公司厂长,全权负责工厂的生产管理。被告人贺某自2016年起担任喷涂车间生产班长,是被告人向某的直接上级。被告人向某2015年6月到该公司从事车间内洗涤工作,负责用清洁剂和铬化剂洗涤金属件,洗涤后的清洗废水定期打开1号、3号、5号处理单元池的阀门并通过上述总管排放至车间外面的雨水沟渠,最终通至公司外侧雨水窨井。
2017年12月13日,上海市松江区环境保护局对被告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测,该5个处理单元池内、总管排口处雨水沟渠内、东外侧雨水窨井内均检出锌、铬、锰等重金属,其中1号处理池PH值系5.45mg/L,总管排口处雨水沟渠内废水中铬浓度为55.6mg/L,东外侧雨水窨井内废水中铬浓度为1.29mg/L。经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排放的废水中检出的特征污染物与处理池中废水的特征污染物具有高度关联性,违法排污行为对外环境地表水体造成了环境损害。根据虚拟成本治理法计算,本案的环境损害数额达到365475元。
检察官表示,被告公司明知通过上述暗管直接排放清洗铝合金废水的行为可能会污染外环境,仍然长期放任员工将清洗铝合金产生的生产废水直接排放至雨水沟渠,最终进入公司外的IV类地表水体,严重污染环境。同时,该公司在向松江区水务局申请排水许可证时申报不产生工业废水,说明其具有隐蔽排污、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三名被告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外,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公司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三名被告人及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内容基本无异议,被告公司诉讼代表人当庭宣读了公司的道歉声明,表示愿意对公司污染环境的行为公开道歉,并作出相应经济赔偿。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三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贺某和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时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因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30余万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记者从市检察院了解到,自2017年7月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以来,上海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积极探索创新,扎实稳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向前发展。截止到今年6月,全市检察机关共排查线索208件,立案71件,启动诉前程序34件,提起破坏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销售伪劣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督促行政机关对248亩被违法占用和污染的农用地启动修复程序,对26万立方米垃圾进行清理,对3015万余元流失的国有财产启动追回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