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2018-04-27 09:08:26|来源:东方网|编辑:彭丽 |责编:刘征宇

  原标题:《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身边的运动场地能再多一些吗?学校体育场馆是否应该向公众开放?健身会所教练不专业,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吗?居民小区健身苑点的设施维修谁来买单?4月26日,记者从上海市体育局获悉,今年5月1日起,《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全新出炉的《办法》除了适用于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外,还首次涵盖了经营性体育设施,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也可参照执行,开全国之先河。《办法》不仅解答了各类设施管理问题,更为上海增加体育设施供给,促进各类体育设施全面向社会开放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

  《办法》共7章41条,包括总则、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通过立法前期的广泛调研,《办法》对各类体育设施着力点不同,有较强的针对性。公共体育设施重落地。规划上,明确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从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进行规范(第六条);建设上,明确资金要列入政府基本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公园绿地和居民住宅的改造和新建都需要按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在规划条件中都需要明确公共体育设施的配置要求(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管理上,公共体育设施的改、扩、拆要办理报批手续,开放、出租、收费需符合相关要求,关键是要为健身市民提供便利和实惠(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针对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存在的问题,《办法》逐一作了规定。首先明确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第十八条)。针对安全开放问题,明确新建学校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应当将教学区和体育场地进行合理分隔;学校可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对进校外来人员的身份进行登记或者验证;区政府应当为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针对管理经费问题,明确对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给予经费支持;学校可采用联合管理、委托管理或自行管理等多种开放管理模式,也可适当收取费用(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体育设施近年明显增多,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体育健身需求具有明显作用,《办法》对此类设施重在扶持,同时明确必要义务。《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化、多样化的体育场馆和健身设施,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改造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方式建设或者设置体育设施(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项目补助等方式,为社会力量参与运营提供资金、场地等支持;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体育设施向社会公益性开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办法》要求,经营性体育设施经营者应当履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配备必要的专业指导人员”等四项义务(第二十九条)。

  体育设施保障到位后,管理服务上有何创新?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变了传统的政府审批、备案的管理方式,而是从管理对象义务性方面做出要求(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办法》还要求体育部门每年对体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等情况进行核查,建立动态数据库、体育信息服务平台。(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明确将评估结果与公共体育场馆的预算资金安排、经费补助挂钩,与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所享受的补贴挂钩,与是否继续向经营性体育设施的经营者购买服务挂钩。(第三十三条);明确将违反体育设施管理规定的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三十四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后果。对违法行为,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办法》体现了从“小体育”到“大体育”的理念转变,对体育设施的管理要由各相关部门协同参与。《办法》明确,体育部门是体育设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三条)。体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对体育设施的建设、开放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与此同时,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积极作为,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第四条至第五条)。

  1994年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后,原《办法》经历数次简易修改,对规范本市体育场所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破解申城体育设施供给不足的难题,逐步规范设施管理,助推体育产业发展,市体育局于2014年启动开展原《办法》的修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深入调研、认真审查并向相关单位、各区政府以及上网公开征求意见后,于今年2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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