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世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估,上海权重占55%,魔鬼在法律的细节里
世界银行的全球营商环境评估报告,影响日益广泛。中国的排名由北京、上海两个城市的数据组成,上海的权重为55%,北京为45%。
因而,提升上海的营商环境水平,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政府须以学生答卷的姿态,积极投身此项工作。而其中,法律的作用,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因为,每一项测评指标,都要求提供具有拘束力的规则依据……我们要逐字逐句理解世行评估体系与评估指标,将所有测评问题和回应材料,以英文与中文两个语种提供,并按照“测评问题、中国答案、作为支撑的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具体条文、实践做法与典型案例”等五个要素,逐一列明,以使世行专家一目了然;我们要建议世行改进文本翻译,我们要优化与世行的沟通方式、沟通内容、沟通角度,提升我们的法律政策知晓度……
世行排名,影响力与时俱增
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了提升排名,全球各经济体无不使尽浑身解数。以俄罗斯为例,在普京主抓之下,俄罗斯迅速从2015年第62位,跃升为2018年第35名。莫迪同样雄心勃勃,印度从2015年第142位,跃升至2018年100名,目前仍处全面赶超的过程中……我国2017年与2018年的全球排名均为78名,与2015年第90名相比,略有提升。
各国如此重视世行排名,其道理不言自明。世界银行从2003年开始,对全球一百多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进行排序,对各国吸引投资、乃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均产生了极其广泛的影响。以2018年的报告为例,世行对从阿富汗到津巴布韦的190个经济体,从“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等10个领域,进行全面评估,并逐一排名,在没有其他机构做出更全面、更权威的评估报告之前,世行的排名无疑具有风向标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工作。2018年1月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新年第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即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指出,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综合竞争力。
有规则支撑,相关指标方能得分
值得关注的是,世行营商环境报告采用一个国家代表性城市的数据,来决定该国的排名位置。中国的排名由北京、上海两个城市的数据组成,上海的权重为55%,北京为45%。因此,提升上海营商环境对于提高我国营商环境整体形象和国际排名,无疑意义重大。
世界银行正在进行的新一轮评估,评估周期为2017年6月—2018年4月,也就是说,在2018年4月底,所有的数据采集与访谈工作全部结束,中国的排名大局已定。201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全球营商环境排名于我国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目前,北京和上海正在全力以赴,做好迎接评估的工作。这项工作主要是围绕“减少环节、缩短时间、降低费用”来进行,而如何更好地发掘法律的作用,以及如何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律与政策的宣传工作,则是眼下极为紧迫的任务。
为什么要高度重视法律与政策的作用?原因在于,世行专家对十个领域的打分,均采取“问”与“查”的方式来进行。“问”是指向中小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报关公司等营商人士发放问卷,“查”是指查阅每一个问题相应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确保被测评经济体的相关举措具有拘束力,可以普遍适用和反复适用。如果我们只是向世行介绍改革进程中的具体做法,而没有辅之以制度的保障与支撑,则无法得分。世行评估的一个基本理念是,做法经常会改变,只有规则才是相对稳定的,因而才是可靠的。因而,应对世行评估,我们必须的有放矢。
增强法律政策知晓度,确保不失冤枉分
实际是什么,与别人知道是什么,往往并不一致,其原因在于知晓度。例如,2017年1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了原由县级公安机关实施的“公章刻制审批”,改为备案制。而世行采样时被采访的机构仍然认为,审批是公章刻制的必经流程,从而导致失分。
再如,“获得信贷”领域中的“合法权利力度指数”有一项测评如下:担保物权可否延伸至将来或以后取得的资产,并可自动延伸至原始资产派生的产品、收益或替代物?受访者答“不可以”,该项指标因此失分,事实上,结合我国《物权法》第181条(浮动抵押)、第197条(抵押权人孳息收取权)、第213条(质权人孳息收取权)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修订)》第2条等,这个问题应获得肯定的回答,我国应当得分。
由于对相关法律制度、甚至是政策性文件缺乏准确了解,或者因为缺乏系统研究、综合判断的耐心,受访者误判误答的情形比比皆是,实在令人痛心。鉴于此种现实,时下一项急务是,在逐项梳理世行测评的问题后,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对中小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报关公司等开展专题培训。比如说,可以考虑由司法部门向律师,财政部门向会计师进行培训,提升法律法规政策的知晓度,以使其在受访时做出准确回答,减少乃至避免丢失冤枉分。
优化沟通交流方式,增进专家对中国的了解
为加深对被评估经济体的了解,使评估排名更为准确而公平,世行专家组会主动或者应邀与相关经济体进行交流。我国政府部门与其交流时,宜把握数点:
第一,在交流的态度方面,不宜强调本国的独特性,切忌称“你们不了解中国情况,我们有特殊的理由”。因为这套评估体系普遍适用于全球190个经济体,为保证排序标准协调一致,世行不可能为任何一个经济体单独设计一套评价指标。过分强调特殊性,只会被误读为“权力的傲慢”或者对世行评估的排斥,反而导致失分。
第二,在交流的内容方面,必须做好有针对性的准备。我们首先必须避免政府的惯性思维,把一大堆政府文件与报告,一古脑地发给世行专家,让他们漫山遍野地找。相反,要以考生的心态,逐字逐句理解世行评估体系与评估指标,将所有测评问题和回应材料,以英文与中文两个语种提供,并按照“测评问题、中国答案、作为支撑的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具体条文、实践做法与典型案例”等五个要素,逐一列明,以使世行专家一目了然。我国这些年来的“放管服”改革、“多证合一”、“证照分离”等改革,没有切实地转换为有效得分,一个重要的原因即在于,没有完成语言的转换,政府文件中“穿靴戴帽”的内容太多,遮蔽了干货,无法针对世行的问题做出切中肯綮的回应。
第三,在交流的角度方面,对于有望通过沟通而取得共识的问题,必须不遗余力。例如,世行认为,纳入测评的十大领域,从“开办企业”到“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也就是说,营商主体从生到死,无不涉及法律保障问题。因而北京与上海的做法,只有固化为可以反复适用且普遍适用的规定,才可能得分。但这里所谓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并不限于法律,它是一个体系,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又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包括北京和上海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外还应包括国家和地方发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还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等,必须向世行专家讲清楚,这些林林总总的规定,构成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体系,都应当被考虑在内。
再如,在“保护中小投资者”领域中,世行的测评问题多次出现“limited company”的专有术语,在其解释说明中,将“limited company”限定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具有同等职能的公司”(即一种不同的、更简化的、且不能向公众发行股份的公司),类似于国外的“封闭公司”(close company)或者“私人公司”(close company)。我们必须向世行专家解释,此类商事形态相当于“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仅仅将其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否则极易导致世行在查询相关法律时,遗漏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应规定,导致大面积的误判。
正本清源,精准翻译世行评估指标与测评问题
世行针对中国的调查问卷,提供精准的中译本,当属基本要求,特别是涉及法律的问题,如何把基于英美法的表述,翻译成中国人习惯接受的语言,既是法言法语,又明白晓畅,非常重要。否则,面对一堆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受访者理解尚且困难,何谈正确作答?
然而,这竟然是一项极大的短板!
以十大测评领域之一的“保护中小投资者”为例,该领域主要通过评价信息披露透程度、公司透明度指数、董事责任程度、股东权利指数、诉讼便利度、所有权和管理控制指数等6个子指标,衡量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障程度。根据世行报告,我国2018年该领域仅得48.33分(排名第119位),不仅低于亚太平均水平,甚至远逊于同为金砖国家的印度(单项排名全球第4位)、巴西(第43位)、俄罗斯(第51位)。此项指标全球最佳的经济体为哈萨克斯坦,得分85分,除信息披露程度指数比中国略少一分、公司透明度指数得分持平外,其他子指数得分均远远超过中国。我国在董事责任程度指数、所有权和管理控制指数、股东权利指数的得分,仅仅分别为1分、2分和3分,实在是低得可怜!
一个直观的问题是,同属于金砖国家,我国与印度、巴西、俄罗斯相比,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真的有如此大的差距吗?特别是在我国公司法与证券法大量借鉴了美国法的情况下,这一疑问显然不无道理。
果然,在向中国受访者发放的世行测评中译本中,存在大量的漏译、错译或者歧译的情形:
【例一:关于董事责任】
Is Mr. James disqualified or fined and imprisoned upon a successful claim by shareholders? 被翻译成“在股东原告成功地实现了权利要求的情况下,詹姆士是否会被解除职务?”正确的译法是“在股东的请求权成功实现的情况下,詹姆士是否会被解除职务或遭到罚款和监禁”?英文原文是将两个法律后果选择性地并列在一起,其一为“解除职务”,其二为“罚款和监禁”,译文遗漏了第二个后果,极大地干扰了正确的选择。
【例二:关于类别股权利】
Are changes to the rights of shares only possible if the holders of affected shares approve?被翻译成“更改股票所附的股权时,是否只需要征得该种股票持有人的同意”?事实上,原文是关于类别股股权变更必要条件的表述,正确译法为“股权内容的变更,是否只有在征得该类股东的同意后才能生效”?
【例三:关于派生诉讼的门槛】
Can shareholders representing 10% of Buyer’s share capital sue directly or derivatively for the damages the transaction caused to Buyer? 被翻译成“持股比例小于10%的股东原告是否能够因交易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提起直接或派生诉讼”?此句有数个翻译错误:其一,“持有买方股本10%的股东”误译为“持股比例小于10%的股东原告”,实际上是把诉讼门槛条件降低为零;其二,将“股东”列为“股东原告”,彼时尚未成诉,何来原告?
【例四:关于律师费用】
Can shareholder plaintiffs recover their legal expenses from the company? 被翻译成“原告是否可以向公司追讨他们的法律费用”?这里的“原告股东”被漏译成“原告”,容易令人忽略股东代位诉讼的背景;另外,“legal expenses”译成“法律费用”指向不明,宜直接译为“律师费用”。事实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代位诉讼的原告可以主张合理的诉讼费用,当然就包括律师费用。
【例五:关于公司形态】
世行的问题中多次出现“limited company”的专有术语,如前所述,对应我国公司法语境,应将其译为“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但遗憾的是,中译本通篇将“limited company”译为“有限公司”,其后果是,受访者极易将其理解为仅仅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在作答时遗漏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应规定,导致误判。
误译、漏译的情形,同样存在于世行测评的其他领域。例如,将financial invoice译为“金融发票”,令人不知所云。如果因为翻译问题导致失分,实在太过可惜。政府宜尽快组建法律功底深厚、外语能力精深(特别是精熟法律外语)的专家,组成工作团队,正本清源,对世行评估标准与测评问题,进行全面、准确的翻译,而不宜被动等待世行的中译文本。
环球同此凉热,法律不应缺席
世行全球营商环境排名,俄罗斯与印度近年来进步明显,与其多次有针对性地修改法律法规密不可分。文明新旧能相益,心理东西本自通。营商环境的改善,涉及的主要是商事组织、交易及政府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发达经济体的成熟经验,具有较高的可借鉴性。
以此为念,在提升我国全球营商环境排名的进程中,我国政府一方面要精心挑选精通法律与政策、具有较好外语能力的人员,与世行沟通和协商,以增进其对我国的了解,避免误伤误判。另一方面,我国要根据评估结果,本着自省完善的立场,对于有益但我国缺失的制度设计,例如,设立统一的动产担保权益登记机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等,要及时推进法律的“立改废释”,切实发挥法律对改革的引领和保障功能;对于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世行评价标准,例如,允许担保债权人以直接受让担保物所有权的方式受偿(俗称绝押,为我国担保法第40条所禁止),我国亦要保持定力。
(作者罗培新 系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