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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打出“上海牌”
2018-02-01 13:42:01  |  来源:新民晚报  |  编辑:彭丽

  原标题:独家述评 |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打出“上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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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绍波/画

       刑事案件中,不时会出现这样的场景:尽管被告人没有自己花钱请律师,但法院仍为他们免费指定了律师为其辩护。这既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法庭上法官唱“独角戏”、或者法官检察官唱“二人转”的情况。

       不久前,上海某看守所里出现这样一幕:见到叶律师时,郑同(化名)痛哭流涕:“请帮帮我,我再也不敢犯错了。”原来,郑同是一名在校学生,因交友不慎,与一些小混混出去抢劫,公安机关念及他是未成年人,准予取保候审。不料,他老毛病重犯,再次伙同他人实施抢劫,并致使一名被害人轻微伤。郑同被刑事拘留后,为了保障他的权益,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叶律师担任他的刑辩律师。受委托后,叶律师一方面联系受害人取得谅解书;另一方面走访社区和学校,争取支持,并向法院递交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由于郑同主动认识错误,并有悔改之意,郑同在叶律师的帮助下获得轻判。这一案例,正好体现了上海市正在推进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由于各种因素,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国许多地方的刑事案件辩护率偏低,法律援助也因为诸多原因无法惠及许多特殊或弱势群体。最近,上海市司法局传出消息,本市已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试点地区之一。为此,市司法局与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以更好地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有关负责人预计,今年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后,本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将井喷,预计增长70%左右。

       目前,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援助制度都得到迅速发展。此次上海出台的《实施细则》不仅是对最高院、司法部精神的落实,还根据本市情况做出创设性的制度安排,打出了鲜明的“上海牌”。据了解,2012年,新刑诉法实施后,市司法局与市高级人民法院达成共识,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被告人纳入法律援助通知辩护范围。

       此次新规出台后,具有上海特色的是,法律援助通知辩护范围进一步扩大,覆盖更多的人群。在原有的基础上,《实施细则》进一步把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被告人;不通晓本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及外国籍刑事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都纳入通知辩护范围。同时,很多案件中,由于办案机关无法联系到被告人家属为其提供经济状况证明,这部分被告人丧失了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为此《实施细则》规定,被告人因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不详,无法协助提供经济状况证明的,经人民法院书面注明,可以视为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此外,人们关注的律师会见、阅卷、收集证据等执业权利,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等如何及时衔接配合机制等,都有了明确的说法。

       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午餐”,法律援助是个例外。但如何让“免费午餐”也美味,着实考验司法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实践水准。

       意大利刑法之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有一段经典表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在我国,正全力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中,要实现主审法官负责制,要求诉讼结构的合理构建。合理的诉讼结构应当是“三角形”的,控告与辩护针锋相对,审判权居中裁判,充分查明事实,防止冤假错案。为此,法律援助不仅应补上“缺角”,还要使这个“角”成为案件审判中的有力支撑。目前,上海的做法中,对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执业年限等有明确规定,一般需要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则要求十年以上。对于律师提供的司法援助案件,均采用按件补贴的方式,如何通过各类激励机制、鼓励更多优秀的律师加入,并建立对法律援助案件的长效质量评价和奖惩机制,是法律援助案件“井喷”后亟需跟上的“新一课”。(宋宁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