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指导意见发布

2017-11-10 09:07:12|来源:新民晚报|编辑:彭丽 |责编:刘征宇

  原标题:上海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指导意见刚刚发布!企业收押金要开专用账户 为用户购买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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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今天出台,明确了企业的经营条件: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在上海工商注册;收取押金或预存资金的,必须在本市开设资金专用账户;应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放车辆应配备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信息接入市信息服务平台。同时提出,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等因素,上海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在设施搭建方面,《指导意见》强调,本市鼓励发展慢行交通,保障非机动车的路权。市级层面加强规划引领;各区疏通断点、完善网络,改善慢行交通设施;本市新改建道路按规划设置非机动车道。此外,各区应编制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规划,新建公共场所应规划预留非机动车停放点。为了强化停放秩序,《指导意见》提出,企业与属地签订承诺书,鼓励政府企业共管共治,共同分担管理成本;同时鼓励企业创新技术手段,采取奖惩措施,规范停放;严重失信行为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企业和用户的各方职责:市区两级政府聚焦统筹指导和属地管理,制定政策,加强监管;企业承担服务和管理的主体责任;用户依法守约,文明骑行,规范停放。企业应与用户签订租赁服务协议,运营车辆需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质监部门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目前在沪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共13家,今年投放总数在8月下旬达到最高峰,约178万辆,其中包括约6万辆电动自行车。随着投放量快速增长,暴露出无序投放、乱停乱放、车辆损坏及违法骑行等问题,影响了城市运营秩序和形象。本市自去年下半年启动《指导意见》起草,于今年4月28日至5月7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市交通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质监局等单位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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