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申城发布全国首个“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指导意见”
群众性赛事审批取消后,上海体育职能部门创新治理加强服务确保市场活而不乱
东方网6月16日消息:日前,上海市体育局发布《关于本市举办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这也是全国第一个有关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19条,内容涵盖适用范围、举办原则、政府职责、责任主体、组织实施、规范办赛、安全保障、纠纷处理八大内容,从政府体育职能部门“放管服”的角度,为各办赛单位提供更加清晰的办赛指导、服务、监督路径。
填补空白
创新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治理
在国务院颁布“46号”文后,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被取消,各项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井喷式增长。但目前国家层面仅有《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一部相关的管理文件,对于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有序治理,缺乏专门的制度规范。《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上海体育改革的又一新举措,填补制度空白,实现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治理方式的创新。
降低办赛门槛后,社会和市场的活力被激发。上海体育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张林谈到,“赛事审批放开了,以前全国的马拉松赛事一年只有两三场,现在一年有300多场。市民对健身的需求越来越高,他们参与全民健身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赛事活动,仅仅靠政府办赛不能适应多元化多层次增长的健身需求,只有调动社会和市场的力量。”
以2016年举办的上海市第二届市民运动会为例,多元化办赛主体共同参与,政府、社会、市场“三轮驱动”的创新模式成为最大亮点。本届市民运动会共举办各级各类赛事9778个,活动8058个,参与人次超千万,竞赛参赛人数达1461524人,赛事活动数量和参与人次、竞赛参赛人数均创历史新高。据统计,本届市民运动会的办赛单位达到2743家,其中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超过三分之一。
如火如荼的赛事背后,也暴露出良莠不齐的现象。有的赛事组织运作不规范,还有被纳入公共体育服务序列的赛事活动出现虚假报名信息等,引申出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规范性如何保障的新课题。《指导意见》从酝酿到发布,正是针对实际操作中出现的现实问题,努力做到个个击破。
张林认为,“体育项目讲规则,是其显著的特点,赛事活动也要讲规范。规范的赛事活动对推动全民健身、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知名度,都有着积极正面的效应。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指导意见》顺应全民健身活动发展需求,提出相应的规范和要求,对政府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依据,把宏观的问题落到实处,《指导意见》将在全国产生一定的影响力。”
优化服务
政府转变角色监管不缺位
厘清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既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重要作用,又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其关键就是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协同推进。《指导意见》体现了“放管服”结合的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之后,角色发生变化,行政管理弱化了,但专业性的指导和服务仍然需要。《指导意见》成为政府履行宏观管理职责、优化服务效能的抓手。
《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办赛单位、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包括确定“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落实”的办赛原则;确定市和区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实施市、区两级分级分类属地化管理,鼓励各办赛单位实行赛事属地化备案。
嘉定区体育局副局长徐葵认为,《指导意见》定位清晰,强化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规范操作和安全底线,明确各自的权责赛事;对活动可能涉及的安保、医务、绿化、高危项目和航空、涉水项目等相关报批、监管程序及责任部门进行了梳理,也为办赛单位指明了路径。“对办赛单位来说,举办高危项目相关赛事需要相关许可、人数超过1000人需要报批公安等。对参赛者来说,也可以通过了解规范化操作流程,对自身参赛安全有个保障。
赛事审批放开后,一些办赛单位没了方向,“以往是通过政府主办单位协调,现在没有‘娘家’了,反而难办了。”没有行政审批,不代表体育行政部门不闻不问、放任不管。相反,更考验政府在履行职能方面如何不缺位、不越位、更到位。
徐葵认为,“《指导意见》中提到的鼓励各类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者向活动所在地的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看似多了个步骤,但备案同时如果办赛单位需要咨询指导等,都可以跟体育行政部门沟通,我们也会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今年的樱花女子跑和此前的国家地理跑,都是运作相当成功的路跑赛事。赛事主办方上海尊安体育公司董事总经理杨洋表示,“跟赛事举办地的体育行政部门报备已经是我们办赛流程之一,比如已经与宝山区、青浦区体育局有很好的沟通和合作,在运作比赛的过程中,体育部门可以帮助协调一些资源,对赛事公司的成长也很有帮助。”
全新探索
提升办赛单位主观能动性
在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中,不符合资质却打着全国比赛的旗号、赛事名不符实“坑害”参赛者等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对于像杨洋这样的体育创业人来说,《指导意见》的发布也让他们看到体育产业良性发展的前景。
《指导意见》中提到,市和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纳入公共体育服务序列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合格供应商名单。这一创新型的提法,得到业内人士的一致肯定。杨洋表示,公布合格供应商名单对规范市场、调动办赛单位积极性很有必要,今后体育行政部门如能适当扶持优秀的办赛单位,对一些小的赛事公司来说也很有借鉴意义。”
在大力发展体育产业、推动全民健身的背景下,《指导意见》发布背后的深义是为市场增活力、为发展添动力。张林认为,《指导意见》作为全新的探索,今后还有进一步深入和细化的空间。从指导服务方面来说,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如何发挥和凸显其专业力量,有潜力可挖。
上海市台球协会秘书长祁伟谈到,《指导意见》发布非常及时。协会正在社会化改革,各种资本介入,本着服务大众、推广项目、规范比赛的宗旨,单项体育协会可以在《指导意见》的大框架下,自己主动作为。“赛事活动最终是落实到具体项目,在参照执行《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协会可以结合自身特点,研究实施细则,对相关项目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予以指导和服务。比如像路跑、篮球、足球等社会化程度较高的项目协会可以试点,在推广项目发展、服务办赛公司等方面发挥专业优势。”
政府给市场放权不是放任,而是为了腾出手来加强监管,只有管得好、管到位,才能放得更开、减得更多。《指导意见》通过创新监管模式,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助于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市场活而不乱。
短评
为“游泳者”配备“救生衣”
对体育创业者来说,在国务院颁布“46号”文后,迎来一个最好的时代。对体育职能管理部门来说,取消审批意味着原本行之有效的一套监管保障体系成为“老皇历”,只有和市场主体一起奔跑、创新实践,才能跟得上群众体育赛事、体育产业发展的浪奔浪流。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取消群众性赛事的审批,并不意味着可以天马行空地“胡来”“蛮干”。在体育激扬发展的新时代,上海开创全国先河,发布第一个有关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指导意见》,其意义在于为创业激情汹涌澎湃的市场主体在跳入体育产业的浪潮前,穿上一件精心打造的“救生衣”。
“救生衣”首先是要保障安全规范,群众性赛事同样是安全规范至上。“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落实”的原则,既明确了办赛主体的责任,始终能找到赛事的负责人,就是安全意识不放松的最好体现。市场主体想举办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水上水下体育项目,举办航空体育竞赛项目,根据《指导意见》,必须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这也是严把安全规范观的体现。
“救生衣”更是促进体育产业活力的一种保障。取消群众赛事的审批权,不代表体育职能部门撒手不管,而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上海体育职能部门准备用市场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把办赛推向更广阔的市场,让监管润物无声,让服务无微不至,让市场活而不乱。只有市场充满活力,市场主体信心满满,体育产业才可能迎来真正的大繁荣大发展。
关于本市举办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事业,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组织和承办体育赛事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本市举办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是指在本市开展、面向社会、非单位内部(含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以强身健体、娱乐休闲、社会交往等为目的,市民自愿参加,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体育赛事和活动。
(二)本市全民健身赛事活动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落实”的原则,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三)本市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以安全为底线,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服务参赛市民。
(四)市和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指导,为赛事活动举办者提供咨询等服务,督促赛事活动举办者依法履行安全管理等职责。
(五)市和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纳入公共体育服务序列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合格供应商名单,纳入市、区两级公共体育服务序列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者应当严格遵守体育行政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六)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对其举办的赛事活动负责,承办方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
(七)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者,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承办赛事活动的相应管理和工作人员;
3、具有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
(八)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时间和地点,由举办者自行确定或协商确定。
(九)全民健身赛事名称应当与实际内容一致。未经市级体育单项协会或市体育行政部门确认,不能冠以“上海”字样。未经全国体育单项协会或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部门确认,不能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确认,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名称不能冠以“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十)鼓励各类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者于举办前10个工作日,向赛事活动所在地的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者就赛事活动有关事项向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单项协会咨询的,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单项协会应当提供相关服务。
(十一)举办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应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举办水上水下体育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举办航空体育竞赛应按照《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鼓励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主承办方,根据赛事活动规模,成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竞委会、组委会、筹办小组等组织机构,按照竞赛规程、规则和实施方案,负责竞赛活动的筹备、组织和安全等工作。
(十三)举办预计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承办方应按照《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到公安部门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
(十四)大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主、承办方应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十五)举办赛事活动期间,需占用道路、急救、无线电频率等社会公共资源,使用救护车、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设备或涉及其他业务手续时,由赛事活动举办者向公安、卫生、绿化市容、交通、无线电管理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六)在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应遵守《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十七)鼓励本市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参加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市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十八)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者因办赛需要使用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十九)参与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竞赛过程中出现违背赛风赛纪要求的,可通过竞赛仲裁小组或仲裁委员会解决;
2、参与赛事活动过程中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可通过保险解决,也可由举办者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