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首例死缓犯人故意犯罪案宣判

2017-05-23 08:23:32|来源:新民网|编辑:彭丽 |责编:刘征宇

  原标题:死缓执行期间打伤狱警 沪首例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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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缓犯人在服刑期间竟将监狱民警打伤,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市首例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一审案件作出判决,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所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执行期间将从本次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该案被告人师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16年1月29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期至2018年1月28日。

  2016年11月16日上午9时许,尚在死缓执行期内的被告人师某因在劳动时与其他罪犯发生纠纷,被狱警带至工厂间外露天晒台,其间,被告人始终情绪激动,辱骂他人,并用头部撞击地面,当在场狱警杨某等欲制止其违规行为时,师某击打狱警杨某一拳,导致杨某嘴唇部位受伤。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杨某构成轻微伤。据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向二中院提起公诉。

  二中院受理此案后,全面保障了被告人师某的各项诉讼权利,并通过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日前,合议庭成员赴提篮桥监狱开庭。庭审中,师某当庭深刻忏悔了自己的罪行,向法庭申请全程站立参与庭审,多次表示对被害狱警的歉意和对自身所犯罪行的悔意,并保证将在监狱内认真改造、服从监狱管理,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合议庭经开庭审理、评议,当庭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被告人师某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所判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承办法官介绍,《刑法修正案(九)》对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法律后果进行了修订,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根据判决结果,本案中师某的死缓执行期间将重新计算,即从本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师某没办法在2018年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本案宣判后,审判长当庭对被告人师某进行了教育,在庭审过程中,提篮桥监狱组织了20余名服刑罪犯及狱警现场旁听审理,同时向全监区电视直播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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