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沪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出台:吃饱穿暖 享受基本医疗和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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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今天颁布的《关于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上海将着力完善困境儿童保障体系,确保三类困境儿童在基本生活、基本医疗、义务教育、司法保护等多方面的权益,重点聚焦因监护缺失、监护不当、不法侵害而陷入困境的儿童,并为之建立起相应的安全保护机制。
同时,文件明确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由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协同联动予以落实,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
“实施意见”将困境儿童分为三类,对于因贫困或病残而陷入困境的两类儿童,依托本市既有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框架,通过充分用足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落实保障工作;对于因监护缺失、监护不当、不法侵害而陷入困境的儿童,予以重点聚焦,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确有必要时,这类困境儿童将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予以临时监护、照料,或由相关部门帮助委托,落实临时生活照料。
“实施意见”还为这类儿童专门建立了安全保护机制,确保儿童遭受监护缺失、监护不当、不法侵害时,第一时间发现报告、干预处置、落实保护和照料,并对违法行为予以惩处,必要时依法撤销有关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实施意见”明确,要落实并完善分类保障政策,保障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强化教育保障、落实司法保障,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即确保各类困境儿童吃得饱、穿得暖,享受得到基本医疗,接受得到义务教育。同时,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生父母、养父母,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实施意见”还明确,要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牵头,妇儿工委、公安、财政、教育、卫生、人社、司法、住建、残联、团委、妇联等部门既各司其职,又通力合作、协同联动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市、区、街镇、居(村)四级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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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困境儿童有哪几类?
答:上海的困境儿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第二类是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第三类是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如何落实好对困境儿童五个方面的保障?
答:通俗地讲,就是要确保各类困境儿童吃得饱、穿得暖,享受得到基本医疗,接受得到义务教育。同时,及时发现、干预、处置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而使儿童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的事件。
1、保障基本生活。本市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其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父母无抚养能力,由其祖辈、亲属朋友、相关单位和组织日常托养的困境儿童,纳入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
2、保障基本医疗。进一步做好本市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少儿住院基金的工作。对符合本市医疗救助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儿童,及时给予救助。积极推进小儿行为听力测试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3、强化教育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继续落实和完善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的免费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早期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面向社会参加儿童开展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4、落实司法保障。对于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在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对儿童提供临时监护、照料的同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的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临时照料;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临时生活照料提供帮助(包括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等给予临时照料)。
5、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