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正式出炉 6月1日起实施

2017-04-21 09:27:56|来源:东方网|编辑:彭丽 |责编:刘征宇

  东方网记者项颖知4月20日报道:《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今天下午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学技术转变为现实生产力,对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上海出台了《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等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为上海科技创新工作指明了方向,并提出了具体的改革目标和要求,亟需地方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本市实际,将这些目标和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

  最新通过的《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共七章四十三条,在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法工委主任丁伟对条例主要亮点内容作了详细解读。

  [亮点一]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拥有“转化自主权”

  转化自主权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科技成果享有的核心权利之一。

  根据条例规定,转化自主权主要体现在成果处置和奖励实施两个方面:一是,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二是,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案并自主实施。

  [亮点二]高校可以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

  在高等院校建立专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是美国等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之一。

  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条例明确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立或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科技成果研发信息披露报告,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开展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申请、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制订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等工作。

  同时,要求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在转化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本单位成果转化专门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亮点三]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为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条例作了多个方面规定:一是支持企业加大成果转化经费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国有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于利润。

  二是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独立实施或者联合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共同实施。

  三是为企业开展成果转化提供融资、保险支持。采用信用担保、保费补贴等措施,鼓励银行、保险公司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融资和保险服务。

  四是加强产学研衔接。鼓励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与社会共享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资源。

  [亮点四]明确收益如何分配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员等多方主体,在收益分配过程中需要兼顾各方利益,激发多方主体的积极性,以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可持续发展。

  为此,条例明确了约定优先原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在成果转化后给予相关人员奖励和报酬;在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按照《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对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规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条例也作出了指引。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以及作价投资的,可以从转让许可净收入、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可以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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