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车位不允许只售不租

2018-11-23 11:10:49|来源:东方网|编辑:彭丽 |责编:刘征宇

  开发商称车位只售不租,怎么办?外来车辆占用业主车位如何解?针对住宅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老大难问题,11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小区停车难、公共收益收支不透明、紧急维修渠道不畅通等具体问题,市民投诉相当集中。刚刚通过的《管理规定》从公平分配停车资源角度出发,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停车位,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或者附赠一个。

  《管理规定》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业主大会组建难、决策难、执行难,业委会换届改选纠纷多,也是当下较为突出的矛盾。《管理规定》明确,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由三人组成,以解决小型小区业委会成立难问题;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业主,以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之一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此外,还规定了业委会的换届改选、补选、会议制度的细化规定,确保业委会能够正常运转,并明确了业委会委员在违反任职条件、无法正常履职等情形下,其委员资格终止。

  《管理规定》还明确,业委会对维修、更新方案未在7天内审核同意,且已出现影响房屋正常使用或者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凭审价报告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支取通知,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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