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报》报道,近期,不少职工发现,今年前2个月拿到的工资比去年年底要多了不少。除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外,记者获悉,累计预扣的算法也是收入“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税务部门表示,这种新算法下,对于月收入波动较大的职工而言,能充分享受低税率,降低个税,有效避免出现高收入月份税额不均的情况。
新算法下税负总额一致
近日,明治制果食品工业(上海)有限公司的职工小李发现,自己没有可以享受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但是今年前两个月拿到的工资,都比去年年底要多。“总收入是固定的,为什么收入增加了呢?”小李掏出了工资单。上面显示,2018年12月,他缴纳了490元个税,2019年1月和2月他都缴纳了210元个税。在工资未变,没有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为什么会少交280元呢?
公司财务经理郑瑛指出,发生这个变化,主要是因为自今年起,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由原来的按月代扣代缴转变为累计预扣法计算,所以每月预扣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与之前相比存在差异。
郑瑛解释道,“小李每个月扣除社保后固定收入12000元,再扣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是7000元。去年12月是按月度税率表适用10%的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210元计算个税,计算公式是7000×10%-210=490元。今年1月则是按照年度预扣率表适用3%的预扣率,计算公式是7000×3%=210元。2月也是适用3%的预扣率,同时减去1月已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是(12000×2-5000×2)×3%-210=210元,所以小李这两个月的个税比上个月少交了280元。”
但是,郑瑛也指出,小李并非每个月都能按3%的预扣率缴纳210元的个税。
按照个税新政的累计预扣法,到了6月,小李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6-5000×6)=42000元,此时跳级适用10%的预扣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2520元和1至5月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计算个税,应缴纳个税42000×10%-2520-210×5=630元。以此类推直到12月。至此,小李全年一共需要缴纳5880元个税,假设分摊到每个月预扣个税为490元,与2018年12月扣缴的个税是一样的。
年初应纳税所得额较低
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2019年1月,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转变为累计预扣法后,采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按照一个纳税年度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不同的预扣率。从一个纳税年度来看前后两种计算方式所缴纳的个税总额是一样的,但累计预扣法让纳税人可以在最初的几个月优先享受较低的预扣率,能够获得充裕的现金流,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说其实是为纳税人让利的。
需要注意的是,累计预扣法下,年初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较低,一般适用较低级次的预扣率,随着累计额的增加,会出现跳级的可能。如果一个纳税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万元,预扣率都维持在3%一级,就不会出现预扣率跳级。如果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万元且不超过14.4万元,预扣率会从3%跳到10%一级。随着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提高,最多会产生6次跳级,每月预扣的个税会有所不同。
收入波动较大者税负趋稳
记者发现,新的算法下,对于一些收入波动较大的职工而言,可以充分享受低税率,降低个税。
上海健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经理任金刚算了一笔详细的“税务账”:“税改前,公司每个月需要为在上海工作的370名员工代扣代缴个税11多万元,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提高至5000元后,200多名员工不再需要缴纳个税,六项专项扣除政策实施后,又有大约100名员工不用缴税了。现在我们每月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总体下降了80%,员工们实际到手的收入增加了,工作热情更高了,公司的发展也更有动力。”不仅如此,由于公司业务有典型的季节性特征,新政所采取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累计预扣”方式,可以使很多销售人员避免了因业务淡旺季不均而导致单月销售提成税额不均的问题。
公司员工李立峰长期从事一线销售工作,年收入10多万元,但冷热不均,业绩好的时候月工资1万多元,销售淡季的收入只能“腰斩”。税改前,他每年缴纳个税约5000元,新税法实施后,综合算下来只需不到1000元。像他这样的一线销售人员,该公司就有2500人左右。税务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对于月收入波动较大的职工而言,原来每个月收入适用的税率会出现较大变化,有些月份达到20%,有些月份只有3%甚至不纳税,采用累计预扣法后,确保了所有的低税率都能享受到。“这样相比于按月计算,新的算法甚至可以让月收入波动较大者少缴部分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