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为他人提供伪造出入境证件购买房产案宣判

2018-11-27 16:54:21|来源:新民晚报|编辑:彭丽 |责编:程茜

  近日,由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全市首例为他人提供伪造出入境证件购买房产案公开宣判,普陀区法院以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至一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至2万元不等。

上海首例为他人提供伪造出入境证件购买房产案宣判

网络图

  仲某曾是某大学外事处专管员,后利用自己的外语优势和工作经验开设两家公司提供所谓的移民服务。2015年起,仲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与他人签订移民的服务协议,非法收取巨额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余元,向他人提供非法制作的外国护照。

  据证人之一杨女士称,她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仲某某等人,谈妥办理境外某国移民的费用为37万元,签订好合同。填写相关材料时被告知“除了照片、性别外,名字、出生日期等信息均可随意填写。”半个月左右杨女士拿到了办理好的护照,发现上面连出入境记录都没有,因此怀疑有假。仲某某曾在电话里向客户保证,护照和身份肯定是真的,可以去该国领事馆的网页上核实。然而,经办案部门查证,通过3名被告人办理的该外国护照及身份证件均系伪造。

  检察官在办理该起案件时发现,部分购证人委托仲某等人办理外国护照的初衷是为了突破房产限购政策,一些客户在签订合同时甚至特别备注由于护照原因不能购房则全额退款。根据房产政策,境外个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在沪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于是,一些已拥有一套甚至多套住房的人为了突破限购限贷政策,通过他人办理假护照,企图以境外人员身份取得“购房资格”。

  检察官提醒:

  公民购房要严格遵循法律和房地产相关政策,如果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中介机构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也应当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

  办理他国移民手续需具备较为严格的条件,并由本人至他国有关机关办理,任何中介机构都不具备代办资格,公民切勿盲目轻信“旁门左道”,采用合法途径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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