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推进社会救助立法 让城市更有温度

2018-09-27 09:45:19|来源:文汇报|编辑:彭丽 |责编:刘征宇

  原标题:上海推进社会救助立法,让城市更有温度 明确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等六类救助对象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9月26日听取关于《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解读,听取审议意见报告。《条例(草案)》共 8章 53条,包括总则、社会救助对象、社会救助内容与方式、办理程序、社会力量参与、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注重体现上海社会救助的立法特色,让城市更有温度。

  救助谁:社会救助覆盖面扩大

  本市社会救助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率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率先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率先实现城乡社会救助标准的统一。经过多年努力,本市社会救助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完善,但也存在着政策“碎片化”、制度层级偏低等问题,亟需制定一部统一的社会救助地方立法。

  《条例(草案)》明确了本市社会救助的六类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回应了“救助谁”的问题。

  市民政局局长朱勤皓说,与《暂行办法》相比,《条例(草案)》对本市社会救助实践中增加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两类对象一并予以明确,体现了社会救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

  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本市将救助对象分为三个梯度。第一梯度是低保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困难。第二梯度是低收入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基本生活可以自我保障,但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第三梯度为支出型贫困家庭,主要因患病、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

  怎么救:明确六类对象救助内容

  《条例(草案)》明确了对六类救助对象的救助内容,解决了“怎么救”的问题。对低保家庭,除按照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外,根据家庭需要实施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

  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通过配发实物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因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过大,导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有医疗、住房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对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和生活照料服务、开展疾病治疗,并办理丧葬事宜,其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保障其接受教育,并继续享有其他救助供养待遇。

  社会救助并非一次申请终身享受,要根据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动态管理。《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定期核查的义务和停止社会救助的六种情形,比如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拒绝配合对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进行核查的,等等。社会救助主要是保障基本生活,一经发现社会救助对象有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和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高消费行为,要依法停止其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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