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持某银行信用卡完成了价值9.28万元的金条交易。然而,收单机构和发卡行后来核实,此人持有的是伪卡,发卡行退单拒付,商户能否追回损失?昨天,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殷勇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此案,这是沪上首例判决的伪卡盗刷引发的商户起诉发卡行收单机构纠纷案。
“信用卡”消费9.28万买金条
2014年9月4日下午,案外人“黎竹波”(化名)持某银行信用卡,在原告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位于浙江台州的商铺,以密码支付的方式刷卡消费9.28万元购买金条。交易卡片正面印有 “LIZHUBO ”拼音,背面预留“黎竹波”签名。收银员见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字、拼音和签购单签名字形相符、读音一致,于是完成了买卖金条的交易。
然而,这张卡真正的主人并非“黎竹波”,而是案外人黎著波(化名)。当天下午,黎著波收到交易短信通知后当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称交易发生时他本人持卡在新加坡,否认该笔交易为其本人交易。
2014年9月8日,银行通过中国银联发起调单,原告提供了涉案交易的签购单、收款收据及交易录像。2014年10月13日,银行发起针对涉案交易的退单扣款操作,自收单机构的备付金账户中扣除9.28万元,退单理由为“持卡人否认交易”。
商户起诉收单机构、银行索赔
金兄弟公司认为,原告与收单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涉案交易发生时,原告尽到了签名的审核义务;交易发生后,原告依银行调单要求提供了涉案交易的签购单、收款收据及交易录像。而且经查证,银行也确认涉案信用卡在2014年9月4日前没有挂失。在协商要求付款未果后,原告将银行、收单机构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请求判令收单机构赔偿9.28万元,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审判长殷勇归纳了本案的两大争议焦点:涉案损失是否存在?银行、收单机构以及商户在系争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各自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签购单及交付商品的内部凭证收款收据,可证明涉案交易真实发生。
对于第二项争议焦点,首先,法院认为,银行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为银行提供信用卡服务,应当确保卡内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使用,保证使用安全。
其次,收单机构违规设置商户类别码,将大大增加交易的退单风险,严重影响交易安全。因此,收单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关于原告的责任。法院认为,本案是伪卡交易,涉案交易卡片由不法分子实际持有,在交易卡片外观状况无法查明的情况下,被告仅以签购单上签字与实际持卡人姓名不符,主张原告在审核持卡人签名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对收单机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不过,根据双方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在向客户交货时须查验身份证原件,确保与订单、送货单等相关单据内容一致。原告并未查验持卡人身份证件,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当庭判决发卡行、收单机构、商户分别担责40%、30%和30%,被告银行赔偿原告3.712万元,被告收单机构赔偿原告2.78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