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自2018年3月9日开始,证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52条反馈意见。证监会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修改完善办法。
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5个方面: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四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五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出台后,证监会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依照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报送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