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积金缴存 提取等办法4月1日起施行

2018-01-18 10:23:34|来源:国际在线|编辑:彭丽 |责编:刘征宇

       原标题:沪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刚刚发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主要亮点包括:进一步加强对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进一步满足职工多层次住房消费需求;进一步简化办理要件和流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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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办法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精神,结合国家部委相关工作要求以及本市实际,经广泛深入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制定形成。办法将本市住房公积金在缴存、提取、贷款方面的现有政策规定进行汇总和集成,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上位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体现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法可依、公开透明、依法办事。

  三个办法反映和适应近年来国家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变化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体现共享发展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根据《上海市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要求和精神,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确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条款。扩大自愿缴存制度覆盖范围,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完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相结合的缴存机制,明确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比照住房公积金执行。强调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法依规缴纳住房公积金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和失信惩戒,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落实租购并举政策,进一步满足职工多层次住房消费需求。

  在提取政策方面,提取办法明确除了原有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可提取外,还按租购并举的要求,支持本市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而且允许职工委托提供宿舍住房的所在单位或者市场上提供租赁住房的专业租赁企业集中递交申请。未来将视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增加新的提取品种,以满足广大职工多层次的自住住房消费需求。

  在贷款政策方面,贷款办法继续按照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要求严格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入对住房套数和贷款次数的限制规定,以更好地支持自住住房、普通住房和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消费需求。同时进一步丰富贷款品种,涵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外,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将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纳入贷款范围。

  三、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简化办理要件和流程。

  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在简化要件方面,取消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应出具单位提取证明的规定;简化死亡提取证明要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办理死亡提取业务时不再需要继承权公证;简化偿还其他尚未与公积金中心开展合作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手续,续提还款只需提供相应还款证明。在优化流程方面,申请办理无房租赁提取的职工可以通过授权方式核查房屋信息,不需要提供无房证明材料。对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或者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可以办理约定提取手续。职工办理账户异地转移的,统一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实现“账随人走”,避免职工来回奔波。

  同时,缴存、提取管理办法还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设专章对单位网上缴存、封存和个人网上提取等内容予以规定,以加大信息共享力度,优化网上服务流程,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的“一网办理”要求,不断提高服务效率,让公积金服务更加便捷、更有温度。

  此外,在简化要件,优化流程的基础上,三个办法进一步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管理,采取申请人事前的诚信守诺、依规申请,公积金中心加强事中事后信息与政府公共信息部门和人行征信部门进行比对检查。对发现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将追回资金,取消规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对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并向本市信用平台共享信息,充分体现“放管服”相结合的特点。

  四、呼应群众反映,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管理。

  三个办法对近年来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需求予以呼应,在政策上予以完善。例如,明确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首月全月应发工资。职工退工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但单位发放工资的,则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又如,针对在本市缴存职工要到异地贷款购房的需要,可以通过出具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方便新市民职工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获得贷款。

  办法也明确了与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部门信息联网核查,保障资金安全和服务效率,各有关部门要给予相应配合。将信用情况纳入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核条件之中,将“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纳入不予贷款的情形,从政策层面健全失信行为约束惩戒机制。

  为确保三个办法2018年4月1日顺利施行,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在研究制订配套细则,并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改革发展要求进行补充完善,适时公布。(来源:上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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