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规范银行衍生工具交易

2018-01-18 10:25:22|来源:北京商报|编辑:陆琲嘉 |责编:刘征宇

  北京商报讯(记者 程维妙)近年我国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增长加快,业务品种多样化,衍生工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逐渐暴露,但现行资本计量规则风险敏感度不足,不能充分捕捉风险的波动和增长。对此,银监会1月16日发布《关于印发〈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大幅提高了衍生工具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并重新梳理了衍生工具资本计量的基础定义和计算步骤。

  根据公告,《通知》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衍生工具资本计量国际标准,大幅提高了衍生工具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同时重新梳理了衍生工具资本计量的基础定义和计算步骤,明确了净额结算组合、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的确定方法,考虑净额结算与保证金协议的作用,并分别规定了重置成本与潜在风险暴露的计算步骤和公式。

  对于“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1月16日的答记者问中介绍,商业银行开展衍生工具业务,应计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和信用估值风险加权资产两部分。其中,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时,应先计算交易对手违约暴露,即《通知》中“交易对手违约暴露”。从经济意义上看,交易对手违约暴露是指在衍生工具业务中,因交易对手违约对商业银行产生的风险暴露大小。

  与原有规制相比,《通知》主要有三方面新要求:一是明确了计算风险暴露的三个层次:净额结算组合、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商业银行在区分每个层次不同组合的基础上,逐级计算风险暴露;二是规定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成分,违约风险暴露分为重置成本和潜在风险暴露两部分,其中重置成本用于估计违约的直接损失,潜在风险暴露是衍生工具在未来因价格波动可能产生更大的风险暴露;三是拓展了风险参数的范围和种类,增加捕捉各类衍生工具的风险因子。

  不过,并非所有银行都需要按照新规执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我国开展衍生工具业务的银行数量有限,大部分银行业务量较小。考虑到《通知》规定的计量方法对商业银行风险计量和系统开发提出较高的要求,《通知》提出,衍生工具业务规模较大或在银行业务中占比较高的银行,应实施《通知》的计量方法,其余银行可继续实施现行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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