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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物建筑保护修缮亟须拓展创新机制
文汇报  2018-05-24 08:53:03

  原标题:对标世界一流城市文物建筑保护的做法,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可操作的运营模式 上海文物建筑保护修缮亟须拓展创新机制

  人在底下走,衣服头上飘。随意堆放的木板与石条,破落的屋顶早已不知去向,曾细致精美的花纹雕饰也已模糊不清……如果不是门口那块“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硕大的石碑,天灯弄里的书隐楼或许和很多老城厢的弄堂一样平凡:破败,逼仄。路过的人很难注意到它。

  隐匿上海老城厢的书隐楼始建于明代,清乾隆年间扩建。著名古建筑专家阮仪三把它视作“清代留存下来最完整的民居”:旧式江南大型住宅,布局巧妙,前后五进,有“九十九间楼”之说。然而曾经的盛名并没有庇佑这座老宅的今生,“病入膏肓”的书隐楼现仅存四五十间,仅剩一名郭氏后人居住。因产权人众多意见不统一,书隐楼的修缮保护难以展开。

  申城已公布1058处优秀历史建筑,3435处不可移动文物,397条风貌保护道路 (街巷),41平方公里的历史文化风貌区,250片风貌保护街坊。全市已基本形成逐步建立 “城镇村”、“点线面”结合的保护对象体系,但类似像书隐楼这样需要保护和修缮,却又面临诸多困境的文物保护建筑还是有不少。

  加快立法步伐:制度性建设应当先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文物建筑彰显的正是城市历史底蕴和文化传承,针对上海全市弥足珍贵的古建筑和历史保护建筑,做好今天的历史建筑保护,就是做好明天的申城文脉传承。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城市规划与遗产保护专家张松认为,保护修缮好申城弥足珍贵的历史建筑,亟需创新制度性机制,采取多种方法,对标世界发达城市文物建筑的保护做法,在确保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解决好具体的配套跟进措施,让更多反映上海历史发展的“活化石”,绽放当代的文化活力。

  但是,在修缮和保护的过程中,一些难题亟待有关法规层面的配套政策支撑,对上海来说,近年新拓展的保护对象,亟需有法可依。此外,保护和使用的矛盾始终存在,一方面强调保护历史文物建筑;另一方面居民要求解决生活困难,改善生活质量,双方矛盾如何平衡关系到保护工作能否进一步落实到位。

  目前,上海已形成《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张松认为,还亟须尽快出台具体可操作性的有关古建筑、历史保护建筑等法律法规,借鉴国外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经验和具体做法,将历史建筑作为文物来保护。例如,用政策来鼓励引导历史建筑所有人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保护;对故意拖延保护修缮的行为要问责,对损坏优秀历史建筑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给予处罚;通过地方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历史建筑拆除管控底线管理等。张松吁请有关部门每年应有计划、有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历史保护建筑综合大检查,进一步加大古建筑、历史保护建筑的执法查处力度,创建一种常态化、市场化、可持续化的制度性创新机制。

  搬掉“绊脚石”: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近年来,上海市管部门通过建立“一幢一册”的保护档案,提高优秀历史建筑精细化管理水平。目前已完成前四批540处、1689幢优秀历史建筑的完整档案,新公布的第五批426处优秀历史建筑的“一幢一册”的建档工作也将启动。

  申城众多的文物建筑,积淀精彩的历史故事,蕴含丰富的教育容量,传承城市的文化活力。但如何解决类似像书隐楼那样的产权和修缮之间的难题,有专家认为,这类的文物建筑是上海城市发展的历史印迹,即使产权是私人的,作为人文底蕴深厚的建筑文物、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传承着城市历史文脉,也首先要进行修缮与保护。尽管《文物法》规定私有产权的文物,物的所有权属于私人,但其蕴含的文化是社会公共财产,为保护公共文化遗产,政府有正当的理由采取必要的行动。

  历史建筑保护专家蔡育天指出,《文物保护法》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产权人应依法承担修缮的法律义务。同时也规定,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但如何帮助?政府该以何种身份、怎样的程序参与?国有资产如何介入修缮?修缮完成之后老宅何去何从等问题,还需要有详尽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修缮过程中,私人产权房屋维修资金困难,专业修缮力量缺乏以及日常监管不足均成了制约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道路上的“绊脚石”,这些应在顶层设计层面给予规定。

  分类管理:创新修缮思路

  为更好地留住城市的记忆,上海出台政策,将历史风貌保护与改善民生有机结合,将历史建筑保护保留与旧改有机衔接,对具有历史风貌的老房子“修旧如旧”就成为关键。近年来,上海市相关部门已建立了图文电子档案,为实现智能化分类管理奠定基础。“十三五”以来,已推进近40万平方米居住类优秀历史建筑修缮,并同步推进成片风貌区内近110万平方米各类居住类历史建筑的修缮。

  张松表示,我们亟须创新文物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思路,要以抢救性保护为前提,特别是要防止因产权归属导致修缮保护陷入困境。期望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的综合联动机制,一方面加强历史保护建筑的管理力度,研究有针对性的分类管理对策,来突破此类历史文物建筑修缮保护中遇到的难题;另一方面尽快制定出台本市文物保护建筑的各类基金、捐赠和民间资金等使用的配套细则,其中包括在历史保护建筑修复的材料使用、工艺采用、外立面处理等方面,制定严格的规定。

编辑: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