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报》报道,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上诉人上海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紫绮服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兵利服饰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案,判决被上诉人兵利公司需赔偿上诉人上海故事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上海紫绮公司于2003年创立“上海故事”品牌,专门从事以“上海故事”作为商品名称的围巾(包含丝巾、披肩)商品的生产与销售,并在上海开设了第一家“上海故事”门店,专门销售“上海故事”围巾商品。2009年,上海紫绮公司将“上海故事”品牌转让至上海故事公司名下。同时上海故事公司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授权上海紫绮公司继续使用“上海故事”品牌。通过十余年的经营,“上海故事”
围巾商品的销售范围已覆盖全国,并在各地广泛开设“上海故事”品牌实体店。
2016年5月,上海故事公司、上海紫绮公司发现兵利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上海故事”作为商品与店铺名称,在上海淮海中路1251弄1号开设丝巾专卖店和手机微店,销售与其商品种类相同的产品,并在店铺装潢,产品包装如标签、吊牌、包装盒、包装袋上使用与上海故事公司、上海紫绮公司设计完全相同的“上海故事”字样。
上海故事公司、上海紫绮公司认为,兵利公司攀附其商品名称知名度,意图导致消费者混淆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兵利公司立即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上海故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6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兵利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驳回上海故事公司和紫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海故事公司和紫绮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故事”在上海市范围内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属上海地区经营者,且经营范围有重合,故两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竞争者。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