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2018-10-31 12:12:20|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彭丽 |责编:刘征宇

  国际在线上海微网消息(彭丽):10月30日,上海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情况。作为上海市第一部关于公共数据管理与“一网通办”改革的地方政府规章,《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立足于对公共数据进行全生命周期立法,以集中统一管理为核心,对数据采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安全等作出全面规范,打破信息壁垒,推动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协同办事和综合监管,最大限度实现数据价值,释放数据红利。同时,聚焦“一网通办”应用涉及的重点环节,进一步明确目标、操作举措以及保障措施,充分体现上海全面推进“一网通办”的改革经验、思路和方向,为国家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战略积极探路,加快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从立法的整体设计和具体内容看,《办法》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通过出台“1+X”管理办法,构建立体化的法制支撑体系。《办法》是总纲,同步出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3个具体办法,既在宏观层面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目标和原则,又注重推动各专业领域制订面向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形成全方位、立体化、兼顾宏观与微观的制度体系。二是将公共数据与一网通办有机融合,让每一个管理环节都有章可循。整体上看,“一网通办”是前台,公共数据管理是后台。规章在立法层面将前台与后台充分衔接、有机融合,确保对全过程、各环节的管理无死角、无盲点。三是聚焦实际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在立法层面予以突破。规章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了最大程度的突破,为加强公共数据管理和一网通办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支撑。

  《办法》共9章60条,分别为总则、规划和建设、公共数据采集和治理、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一网通办、安全管理和权益保护、监督考核、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加强数据采集的源头管理,是提高公共数据质量的关键。《办法》规定:由上海市大数据中心对各单位的公共数据按照应用需求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编制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各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在目录范围内采集公共数据;各单位将公共数据向市、区电子政务云归集,形成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题数据库;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校核、谁负责”原则,由采集单位和市级责任部门承担数据质量责任。

  在数据共享方面,《办法》着眼于破除信息孤岛,明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将公共数据的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授权共享和非共享三类。同时,提出“应用场景授权”的制度设想,只要共享需求符合具体应用场景,就可以直接使用共享数据。在数据开放方面,明确数据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放三类。同时,要求各单位制定数据开放清单,向社会公布;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的高价值数据应当优先开放。

  “一网通办”是当前电子政务工作的主要任务,也是公共数据最主要的应用场景。《办法》对“一网通办”涉及的核心要素作出明确:一是规范政务服务事项,通过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确保线上与线下标准统一。二是推进业务流程再造,通过优化服务事项办理程序,实行一窗综合受理、多方协同办理,减少审批环节、审批时间、申请材料和申请人跑动次数。三是打造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将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在线平台办理,推进线上线下集成融合。

  此外,为推进全流程网上办事,解决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效力不等同的问题,推动了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管理等三个配套文件(《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步实施,确保规章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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