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地区协同立法防治区域水污染

2018-06-15 09:37:14|来源:文汇报|编辑:彭丽 |责编:刘征宇

  原标题:协同立法防治区域水污染 长三角地区立法工作协同座谈会在沪举行

  地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具体立法项目在长三角区域能做到同步协作吗?长三角地区立法工作协同座谈会6月14日在上海举行,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四地人大立法机关畅谈长三角区域地方立法工作协同的未来,水污染协同治理有望成为长三角下一个立法协同项目。

  协同立法初步形成机制基础

  地方立法如何应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制度供给需求是会上重点关注的议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长三角大气污染协作方面之所以能够在立法方面取得突破,很重要一点是前期四地政府在大气污染和雾霾整治方面形成了工作机制,对很多需要立法来调整的重大制度,已在协同工作中形成了共识,这也是四地立法协作的一个基础。

  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阮青表示,在四地共同办公的过程中,办公室发现在促进道路联通、医保联通、环境协同治理、信用建设等领域的区域协作立法需求日渐突出,有望成为未来的立法项目。

  正探索水污染防治协同立法

  面对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新内涵、新要求、新任务,四地地方立法也亟需积极谋划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的制度供给路径。水污染防治领域是三省一市人大正在进行的协同立法项目探索。

  2016年,参照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三省一市和环保部等部委组建了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目前新修订的《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已于今年1月实施,《规定》中写入了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建立水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同时,长三角区域内也要共享水污染源、水环境质量、对跨界水源地造成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故等信息,定期协商区域内水资源利用、污染排放控制等事项,协调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

  机制已经形成,但从水污染治理来看,水源地的风险防控、上下游水体功能保护目标的协调性等方面仍有不足。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任亦秋说,“上下游在水体的功能、标准、管理上存在不协调,随着联防联控的推进,区域层面已在协同治水、共同治污上初显成效,但生态补偿等问题还需要共同研究。”

  目前,针对水污染防治条例,四地正在制定各自的修订方案,四地立法机关的共同愿景是希望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协作的基础上,加强水污染防治立法协作,使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成为长三角区域环境保护立法协作的两条主线,进一步推动形成区域相对统一、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制环境。

  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此前通过审议的 《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进一步明确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任务书、时间表和路线图。

  《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发挥地方立法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推动作用。签订三省一市地方立法工作协议,完善工作机制,推进长三角区域地方立法工作协同;加强地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具体立法项目协作,探索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协作,为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未来的协作如何落实?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腊生建议,要加强四地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沟通协调。在各地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充分考虑长三角协同发展的需要,注意吸收彼此意见,使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既能满足本地立法实际需求,也能照顾到其他省市的关切,最大限度地发挥长三角区域在立法资源和制度规范方面的协同推进优势。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说,对纳入立法协作的项目,可以采取联合成立起草工作组、一省市牵头组织起草其他省市参加、一省市独立起草其他省市共享立法成果等方式开展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协商沟通,相互征求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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