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检察院首创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

2018-06-08 09:15:44|来源:新民晚报|编辑:彭丽 |责编:刘征宇

  公益诉讼发展又迈出新的一步,宝山区检察院首创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6月7日上午,首批11位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接受宝山区检察院聘书,他们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媒体记者等,今后将提供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协助、监督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每届聘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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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聘任仪式现场。郭剑烽 摄

       根据规定,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具有以下职责: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见证勘验、检查物证、现场;提供专门性知识等咨询意见;参加诉前程序听证;观摩公益诉讼庭审;监督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线索,或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等涉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都可以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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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接受聘书。郭剑烽 摄

       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开展听证的,可以邀请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参加听证会。观察员可以对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及内容、行政机关的观点发表意见。观察员的意见可以作为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的参考。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可以观摩公益诉讼庭审,对检察机关出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外,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发现检察人员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违背职业操守、违法违纪等,可以向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反映。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对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取得良好办案成效的,给予适当奖励。

       检察机关依法保障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等,构成违法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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