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节目受警告须立即退出黄金时段

2018-01-10 08:57:13|来源:北京青年报|编辑:刘征宇 |责编:刘征宇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知要求

  节目受警告须立即退出黄金时段

  本报讯 (记者 祖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发布《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备案管理和违规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电视节目备案管理、违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再度升级。

  《通知》明确,广播电视开办国际新闻节目、军事节目须提前一个月,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播出歌唱选拔、晚会、引进境外模式节目和在黄金时段播出的综艺娱乐、真人秀、访谈脱口秀、婚恋交友、才艺竞秀、情感故事、游戏竞技类节目频道须提前两个月,向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通知》强调广播电视节目要坚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要进一步完善问题节目整改、警告、停播制度,严肃整治在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审美导向上出现的问题。凡被总局发现问题、受到总局《收听收看日报》点名批评、或被总局以其他形式批评的节目,依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中有关条款予以相应处理。所有受到总局整改、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一律不得以成片、剪辑、花絮等各种形式复播、重播或变相播出,包括不得通过各种形式转移到互联网新媒体上播出。

  受到总局整改、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一律不得参评当年度总局创新创优季度推优、年度评优,也不得参评各类节目评优评奖。受到总局警告的节目须立即退出黄金时段。受到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相关播出机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追究责任。对于受到处理的问题节目,总局将在《收听收看日报》和每周全国电视电话宣传例会上予以公开通报、点名批评,个别典型案例可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建立问题节目数据库,将受到总局整改、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名称、问题、所属制作播出机构、处理情况等统一搜集、归档、备查。

  与此同时,《通知》提出,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执行播前三级审查、重播重审等基本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节目审查标准、实施细则和问责制度,认真梳理制作、播出各环节风险点,强化管控措施。各级收听收看机构要对广播电视节目全天候、不间断监测评估,辨析突出问题,对违规有害内容要及时研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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