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新版规定和“33条”政策效应“溢出”

2017-08-25 09:06:42|来源:解放日报|编辑:彭丽 |责编:刘征宇

  原标题:上海新版规定和“33条”政策效应正在“溢出”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突破六百家

  上海继续保持“总部经济”的增速稳定。今年2月—7月间,全市新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25家,同比增加16%,有8家被认定为亚太区或大中华区总部,如丹麦的工业漆供应商海虹老人、美国的矿业技术公司美鑫、德国的化学品分销公司布伦泰格等知名跨国公司都将亚太区总部放在上海,同比增加12.5%;新增投资性公司9家,研发中心5家。截至7月底,外商在上海累计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已突破600家,达605家(其中亚太区总部64家),投资性公司339家、研发中心416家。上海是中国内地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最多的城市。

  在沪95%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具有两种以上的功能,82%的地区总部具有投资决策功能、61%的地区总部具有资金管理功能、54%的地区总部具有研发功能、35%的地区总部具有采购销售功能。仅占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总数1%的地区总部,贡献了全部外商投资企业9%的营业收入和15%的利润总额,辐射带动效应明显。以总部经济为主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目前已成为上海利用外资最重要的领域。2017年1月,上海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修订发布了《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一方面丰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内涵,将总部型机构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在原有的资助与奖励、资金管理、人员流动、通关便利政策上做加法,吸收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科创中心政策成果,新增了部分资金管理、出入境便利、人才引进政策,并首次提出“区政府支持”条款,鼓励各区因地制宜营造不断完善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今年4月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简称“33条”)对外发布。经过短短几个月,新版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规定和“33条”的政策效应正在“溢出”:浦东新区日前下发《“十三五”期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在原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基础上,新增了营运总部、高成长性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的认定。高成长性总部,虽处于萌芽状态,但具有独一无二的专利和良好的商业模式,原来总是被政策忽视。《扶持办法》将其纳入,不仅有利于这些高成长企业更稳定地兑现潜力,还能够形成总部经济发展的梯度结构;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许不能直接在经济贡献上体现价值,但具有非凡的行业影响力、凝聚力和号召力,对丰富总部生态链具有重大意义。静安区最近也颁布《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扶持对象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扩展到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及其聘用的员工;为更好鼓励原有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升级总部,增加了“存量企业升级总部”的特殊扶持政策;除市级政策外,还增加了装修资助、人才公寓、国际发明专利资助等区级配套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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