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被提起公诉

2017-07-13 08:59:34|来源:解放日报|编辑:彭丽 |责编:刘征宇

  原标题:上海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被提起公诉:组织者潜入考场流出考卷视频,60余考生带作弊器

  2016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陈某、包某指使其他同伙分别潜入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崇明考点,利用随身携带的作弊设备将考试试卷视频传送至考场外,场外通过截图工具将试卷截图,打印后交由事先安排的人员在场外做题。答案形成后,再将答案通过作弊设备传送给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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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9月10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上海崇明区考场查获使用作弊器接收答案的作弊考生60余名,并于当晚在崇明区中兴镇、陈家镇及G40沪陕高速陈家镇收费站查获曾在考场附近车内接收考试信息并提供答案的包某等人。

  日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对被告人张某、陈某、包某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陈某、包某均表示认罪,崇明区人民法院将对三名被告人择期宣判。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其第二百八十四条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考试现场60余名考生携带作弊器

  2016年9月10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上海崇明区考场工作人员在巡考中,当场查获使用作弊器接收答案的作弊考生60余名。随后,接报案的侦查人员迅速对部分作弊考生展开询问,同时调阅了考场周边的图像监控,锁定了几名犯罪嫌疑人驾驶的三辆轿车,并于当晚在崇明区中兴镇、陈家镇及G40沪陕高速陈家镇收费站查获上述三辆轿车,当场抓获被告人包某等人。

  经查,2015年底,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包某预谋在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以从中牟利,并通过微信、QQ、委托下线招生等方式,陆续招收考生报名参加该考试并收取费用。期间,张某、陈某通过网购等方式准备作弊工具,张某、包某等人在考试前组织考生进行部分作弊器使用的培训,后由张某、包某等人在考前将作弊器发放给作弊考生。

  2016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陈某、包某指使其他同伙分别潜入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崇明考点,利用随身携带的作弊设备将考试试卷视频传送至考场外,场外通过截图工具将试卷截图,打印后交由事先安排的人员在场外做题。答案形成后,再将答案通过作弊设备传送给考生。

  涉案考试算“国家考试”吗?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是否可以被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高考、硕士研究生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选拔性考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关于“经考试合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的明确规定。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性质认定并没有这样直接的证明。

  不过,这一考试的性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来认定。根据《会计法》规定,相关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这是法律的委任性规则。

  而财政部、人事部于2000年9月8日修订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三条根据《会计法》规定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的考试制度。因此,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也是本案定性最大的争议点。

  作弊玄机在于计算器

  本案中,组织作弊者在考点内外采用多种高科技作弊器材。据介绍,其作弊方式是把答案传输到考生携带的专门用于作弊的“计算器”上,这种作弊计算器外观与普通计算器相同,但除了具有一般的计算功能外,还带有专门用来作弊的特殊功能。

  被告人张某、包某交代,其招募的考生在考试时使用作弊计算器通过按钮控制接收外面的信号,当收到传输到作弊计算器上的试题答案后,考生只要把答案抄到试卷上即可。对于作弊考生如何使用作弊计算器设备进行作弊,这个作案团伙当时还专门组织了考前的使用培训。此外,传输答案的发射器、偷拍试卷的针孔摄像头、QQ和微信传输等也都是该团伙作案的辅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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